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推门进入天津市北辰区**镇**号**号房间,趁被害人高某某睡觉之机窃走其放在茶几上的华为NOVA7,后将该手机销赃。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020年9月30日刘某被民警抓获,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刘某辩护人刘志敏,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130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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