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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6********,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江安县********号。201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

被害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

被害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窜至彭州市濛阳镇万贯产业园创业路326号附75号厂房内,使用自制工具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蓝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2019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窜至彭州市濛阳镇物流小区豪逸酒店背后曾姐茶楼门口,使用自制工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窜至彭州市濛阳镇雨润水果市场旁心悦酒店楼下,使用自制工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倍特两轮电动车一辆。

经鉴定:上述三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杨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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