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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王某甲等4人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1992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1996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康某某,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0********,汉族,高中文化,天津**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等人乘车去找王某乙,途中被告人刘某与王某乙电话联系,和王某乙在一起的郭某某与刘某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楼王某乙的房间内,被告人刘某纠集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乙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刘某持酒瓶砸向郭某某头部。经鉴定,郭某某有二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王某乙有三处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乙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拱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集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等人聚众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拱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拱某某、张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持械聚众斗殴,且拒不供认纠集行为,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田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拱某某在住处候审(1762788****、1392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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