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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平等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思琦,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恒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书宝,曾用名万宝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长丰县**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倪云波,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飞,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赵某乙、周某某、邰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利用环球国际、大西洋联合商品市场(又称太平洋国际商品市场)、中贸国际、亚太国际等平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众城市之光、包河区万达广场万达名宅等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期间,共骗取上述平台客户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2600万余元。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周某某部门小组长期间,以客户投资损失的金额计算工资提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明知虚构投资客户通过上述平台“买涨买跌”可以盈利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人员利用微信、QQ等诱骗被害人董某某、徐某某等人注册账号并转入资金进行交易,积极促成被害人资金亏损。其间,被告人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作为刘某某下辖的业务员,在明知部门积极追求客户资金亏损的情况下,仍按照周某某、刘某某的指示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218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平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218万余元;被告人曹思琦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27万余元;被告人王恒杰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27万余元;被告人万书宝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27万余元;被告人倪云波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27万余元;被告人胡飞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均于2019年3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对账单、工资表等;2.物证: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3.证人证言:史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平、曹思琦、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邰桂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1.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平、王恒杰、万书宝、倪云波、胡飞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曹思琦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6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84张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4.被害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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