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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凤某贪污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告人刘凤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2********,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公司原**,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号楼****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职务犯罪经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3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凤某涉嫌贪污一案,由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朱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系国有公司,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2009年4月至2017年,被告人刘凤某分别任**集团**、**,负责集团的**工作,分管**公司。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凤某利用分管**公司的职务便利,授意**公司经理聂某某(另案处理)将**公司公款以现金形式交与被告人刘凤某个人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被告人刘凤某授意将**公司价值百万元库存商品调拨到**做报废处理手续,但该批货物仍在**公司进行销售,由此产生账外销售收入。2012年至2014年,聂某某按照被告人刘凤某的要求,通过**公司会计顾某某将**公司账外销售收入以现金形式分多次交与被告人刘凤某,共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刘凤某将其中1万元以补偿款的名义支付给顾某某,其余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2012年1月,聂某某以**公司经营用款的名义,向时任河西区**公司经理赵某某个人借款10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因被告人刘凤某向聂某某索要**公司公款,聂某某遂将剩余4万元现金交于被告人刘凤某,被告人刘凤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三、2012年至2013年,**公司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款共计11万元。后聂某某按照被告人刘凤某的要求,通过**公司会计顾某某,于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分两次从**公司将赔付款取现交于被告人刘凤某。被告人刘凤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7月,被告人刘凤某指使聂某某,通过**公司会计顾某某,以虚构收条和**公司发放奖金的名义平账。

四、2014年1月,**公司经理聂某某按照被告人刘凤某的要求,通过**公司会计顾某某,从**公司公款账户以差旅费名义取现3万元交于被告人刘凤某,被告人刘凤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五、2016年2月,被告人刘凤某向聂某某索要**公司公款,因**公司当时无法提供,被告人刘凤某遂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向**集团借款的名义,由**集团借给**公司10万元。后聂某某按照被告人刘凤某的要求,通过**公司会计顾某某,将该10万元取现交于被告人刘凤某,被告人刘凤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六、2017年,**保险有限公司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公司保险赔付款3.3万元。按照被告人刘凤某的要求,**公司经理聂某某通过**公司会计顾某某,于2017年1月将该现金支票取现交于被告人刘凤某,被告人刘凤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凤某多次向聂某某索要**公司公款,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提供,聂某某遂将个人钱款共计8.7万元交于被告人刘凤某,并没有向被告人刘凤某说明钱款来源,被告人刘凤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至被告人刘凤某家楼下,将被告人刘凤某带至天津市惩防教育基地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履历表、主体证明材料、任免通知、记账凭证等书证材料;

2.证人聂某某、顾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凤某的供述和辩解;

4.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其中8.7万元系犯罪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凤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立伟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凤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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