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区**镇**村**号,通过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毕某甲、毕某乙等人的4间出租屋内实施盗窃,从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得KESTE手表一块、珠子手串一条(共价值人民币26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毕某甲、毕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暂住处被盗情况;
3.证人姚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现场租住情况及被害人失窃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现场内外部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经依法扣押后已被发还;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牡丹江市监狱档案材料,证实刘某某的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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