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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房**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左右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镇**房**区**栋**单元**楼**号门外楼道处,以100元价格贩卖冰毒给李某某0.1克,2019年9月30日李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

2. 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镇**房**区**栋**单元**楼**号门外楼道处,贩卖冰毒给李某某0.1克,李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100元。

3.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镇**房**区**栋**单元**楼**号窗户处, 贩卖冰毒给李某某0.1克,李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100元。

4. 2019年9月30日17:3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镇**房**区**栋**单元**楼**号门外楼道处, 贩卖冰毒给李某某0.1克,李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100元。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民警在刘某的居住地德阳市**镇**房**区**栋**单元**楼**号将其抓获,刘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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