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 日7 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摩尔城B座五楼杰拉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价值人民币2717元的黑色iPhone XR 64G手机盗走。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摩尔城旁伊时代网吧,趁被害人叶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11月6日7 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品味网吧,趁被害人乔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价值人民币2053元的蓝色OPPO Reno2 128G 手机盗走。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11月24日9 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大洋百货一楼摩非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11元的蓝色小米6X 64G手机盗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前处材料;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乔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6.照片一组;7.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止通知书、情况说明;8.办案说明;9.现场监控视频;10.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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