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乡**村**号(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被告人刘某曾因扒窃,于1998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秦淮区贡院西街72-94号肯德基餐厅二楼,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餐桌上的一部苹果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二、2020年7月26 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秦淮区贡院西街72-94号肯德基餐厅外面的公共座椅处,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任某甲放置在该座椅上的一部VIVO NEX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910元。
三、2020年10月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秦淮区信府河3号麦当劳餐厅二楼,趁被害人苏某某睡着之机,窃取被害人苏某某放置在手边的一部小米CC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发票、淘宝支付截图等书证;
2.证人任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任某甲、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持明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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