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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6月1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日本院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23 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利息、手续费共计1.8万元事先扣除。被害人谢某某应被告人刘某要求,以其名下的**小区**幢**室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谢某某宣称为防止其再向他人借款以该房做抵押,要求其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借款金额为30万元。当月26日,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转账30 万,并要求被害人谢某某取出21.8 万再交付给自己,被害人谢某某实际得到8.2万,后被害人谢某某依被告人刘某要求出具了一张10 万的借条和一张收到购房款30 万的收条。2017年12月26日后,刘某以三个月已逾期为由,言语恐吓威胁被害人谢某某,要求其要么还款30余万元,要么过户房屋,并以一周为限。一周后,因被害人谢某某未能还款,被告人刘某要求谢某某于2018 年1 月2 日将房屋过户。被害人谢某某因内心害怕,遂前往**处过户房屋,期间,被告人刘某为防止被害人谢某某逃走,还安排陆某某跟随被害人谢某某。在被害人谢某某配合办完过户手续后,被告人刘某以卖方过户费用需被害人谢某某支付为由,在被害人谢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和陆某某一起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害人谢某某向被告人刘某出具了一张2 万的欠条。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未再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该2万元。经鉴定,**小区**幢**室房屋价值人民币261635元。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17963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涉案**小区**幢**室房屋已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陆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岗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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