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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军军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军军,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号居住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小区**栋**座**2016年7月4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2月6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院批准并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军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六月初,被害人庄某某找到被告人刘军军,问其能否为其亲戚的孩子购买景德镇市第十七小学入学指标,刘军军谎称可以买到。刘军军与庄某某、庄某某的亲戚等人约在景德镇市浙江路世纪肥牛店门口见面约谈,刘军军当即收取了庄某某亲戚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以下同)15000元。

2019年7月1日,庄某某代其朋友李某某问能否购买景德镇市一中入学指标,刘军军说可以。庄某某便将李某某、李军军约在家里见面,刘军军说景德镇市第一中学普通班入学指标需要26000元,直升班28000元。第二天李某某表示要买直升班的入学指标,后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支付宝分两次转账20000给庄某某,庄某某收款后,转账26000元给刘军军,返还李某某2000元。之后,庄某某多次催促刘军军办理入学指标,刘军军一再推脱,直到2019年8月初,为了躲避庄某某追问,拒绝与庄某某联系。

被告人刘军军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X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的物证;2.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军军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军军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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