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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刘某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李某、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鄂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楼**楼**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吸毒,于2010年12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1年7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某等人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19年8月26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小学文化,鄂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某等人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19年8月26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湖北省浠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楼**楼。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19年8月26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段某甲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栋**室。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1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某等人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里***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释放。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实,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李某、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罪,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月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两案因系同一案件事实,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刘某、李某、段某甲、彭某某等人长期在黄石港区***路****夜总会(以下简称****),采取殴打服务员、强拿恶要的手段,形成一定势力,24次拒不支付消费款总计142166元,严重影响****的经营。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邀约包括刘某、李某在内的多人,在****长期消费,期间采取随意打人、吼人、摔东西的手段,致使服务人员产生心理恐惧,23次拒不支付消费款人民币132533元。

2、2018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带人在****消费9633元,随后借用刘某公司的名义要求签单遭拒。李某电话邀约刘某、段某甲、胡某某、彭某某等十余人围在前台聚众造事,李某将夜总会前台水晶灯、电脑等物推倒,段某甲将水晶灯、打印机等设备推到地上。随后李某等人拒不支付消费款强行离开现场。

3、2018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未及时满足其要求为由,在*楼殴打李某乙,并在刘某指使下追打李某乙至****大门口。刘某同时在*楼走廊使用玻璃瓶、水杯砸打服务人员张某某。刘某追打李某乙至*楼大门与其邀约赶到的段某甲、胡某某、彭某某、唐某某会合后,五人继续追打李某乙并将其强行带至*楼****包厢,刘某、刘某再次殴打李某乙致其昏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刘某等人未买单(14690元)强行离开。

4、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刘某在****与工作人员马某某相遇,因马某某直呼刘某名字与其打招呼,刘某认为马某某没有给他面子,便指使刘某“教训”马某某(指打马某某),马某某因害怕,当即逃离****。当晚****法人陈某某拿了一条1916的烟给刘某赔礼道歉后,马某某才敢回到****上班。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7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刘某、段某甲、彭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马某某、肖某某、段某甲等人辨认笔录;6.黄石求实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监控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段某甲、李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段某甲、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中刘某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刘某、段某甲、彭某某造成一人轻微伤。刘某、李某、刘某、段某甲、彭某某在营业场所强拿硬要,其中刘某的金额为132533元,刘某、段某甲、彭某某的金额为24323元,李某的金额为9633元,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刘某、段某甲、彭某某、李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应当以恶势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刘某、李某刑法执行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刘某、段某甲、彭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秋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刘某、段某甲、彭某某、李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8册及光碟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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