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40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社区**号。因抢劫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7月5日被假释出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微信、闲聊等平台组建群聊,召集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刘某丙等数十人在游戏平台上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赢家每次抽取百分之五的头薪。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负责在群聊内向参赌人员发送游戏链接以及负责记账和赌资的收付、抽取头薪。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在闲聊群内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至少抽取头薪7万元以上。
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赃款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刘某因抢劫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行刑至2017年7月5日被假释出狱,假释期间被告人刘某再犯本起诉书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例、情况说明、行政前科材料、户籍资料、转账记录、闲聊群聊天记录及群成员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丙、刘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甲、李某某、刘某的刑事辨认笔录,陈某甲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闲聊数据、陈某甲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假释期间内重新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规数罪并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另将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检察官助理郑伟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57********)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随案移送涉案手机贰部(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讯问笔录共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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