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门**号,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与北京某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后其将租赁的别克GL8轿车一辆(车主袁某某)用于抵押借款,所获抵押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经认定,涉案别克轿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与北京某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押金约人民币1万元,后其将租赁的尼桑奇骏轿车一辆(车主陈某)低价抵押给他人,所获抵押钱款人民币4万余元被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经认定,涉案尼桑奇骏轿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朝阳区酒仙桥晶都国际1号楼,与北京某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后其将租赁的奥迪A4L轿车一辆(车主刘某甲)低价抵押给郝某某,所获抵押钱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经认定,涉案奥迪A4L轿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8万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投案,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别克GL8轿车、手机等;2.书证: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丰价(刑认)字2020第0588号、第0678号、第0757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莉莉
检察官助理 郭 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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