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其文,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其文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其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假冒“中华”、“云烟”、“红塔山”、“白沙”等品牌的伪劣卷烟600余条,存放于其租住的龙马潭区**街**号楼**栋**号房屋,准备进行非法销售。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许,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民警与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在对被告人刘其文住所进行联合检查时,当场查获“中华”、“云烟”、“红塔山”等共计600余条卷烟草制品,并将被告人刘其文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81099元。
后经烟草销售商王某某、罗某某分别辨认被告人刘其文从2019年12月开始向其销售了假冒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其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卖的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其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其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其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灵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执行监视居住,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4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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