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其上诉致一审判决刑满,于2015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白某某法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自2020年1月起先后在广州市白某某螺涌村东大街7号2楼201房等地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并雇请同案人温某某、刘某甲、罗某某、龙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李某乙(不起诉)作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荷手、抽水、接送赌客、放高利贷、看场、带客等工作。同年1月9日17时许,民警在上址201房抓获上述同案人并查获参赌人员13名、赌具扑克牌、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同案赌具、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马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同案人唐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周某某、陆某某、龙某某、罗某某、刘某乙、温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谋见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