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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组织卖淫案;陈某甲等3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村**号,现住茶陵县**街道**街农机公司旁。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9月5日在东莞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9月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丽飞,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在洣江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担任公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村**号,现住茶陵县**街道**街农机公司旁。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建议,同日茶陵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8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的时候,被告人刘某为非法牟利,租下紫荆花大酒店三楼的部分房屋用于经营卖淫店,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每月租金12000元。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招募人员开始经营该卖淫场所,先后招聘“天天”(身份暂未查实)、“老李”、李某甲(未到案)、陈某甲等多名领班,以按摩休闲店为名,组织多名妇女卖淫。为招揽嫖客,店内准备了专门的手机及微信用于发布招嫖信息,并印制了招嫖卡片发放。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8年10月份起,在茶陵县紫荆花大酒店三楼休闲店前台上班,负责收取嫖资、管理账目、给卖淫女和领班分发提成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甲自2020年6月份起,在该卖淫店担任领班,负责招揽及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与嫖客见面、与嫖客谈妥嫖资等具体工作。被告人陈某乙自2018年10月份起,负责该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在被告人陈某甲从事领班的工作后,间隙帮助其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性交易。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店内的卖淫女活动进行管理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卖淫女不能私下接客、不能外出接客、不能在大厅内随意走动等,并专门有一间房间用于卖淫女平日休息和晚上睡觉,由前台统一收取嫖资。店内的服务项目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卖淫女给嫖客按摩、口交后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服务时间为60分钟,每次收取600元嫖资,其中300元到350元提成给卖淫女,(如系领班介绍则提成介绍费30到50元),其余为卖淫店的利润;第二种是卖淫女给嫖客按摩、口交后与嫖客发生两次性关系,服务时间是90分钟,每次收取800元嫖资,其中400元到450元提成给卖淫女,领班提成介绍费30到50元,其余为卖淫店的利润。

2020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茶陵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卖淫店内当场抓获现行卖淫嫖娼人员9人,其中包括卖淫女李某乙、阮某某、晏某某、付某某、冯某某5人,嫖娼人员匡某某、罗某某、陈某丙、刘某4人。同日,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及店内的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李某乙、阮某某、晏某某、付某某、冯某某、匡某某、罗某某、陈某丙、刘某九人行政拘留。经调查,卖淫女阮某某自2019年6月在该卖淫店从事卖淫以来,通过卖淫所得非法获利20余万元;卖淫女李某乙自2020年6月在该卖淫店从事卖淫以来,通过卖淫所得非法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通过经营该卖淫场所非法获利约13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共同退赃139000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共同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4台、收款码6张、监控电脑一台、工牌号16个、公司规定1张;2、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获经过、(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4)行政处罚决定书、(5)租赁合同、(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具体金额表、(7)退赃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8)查询情况说明、(9)户籍信息;3、证人匡某某、罗某某、阮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5、辨认、指认、提取、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5张,监控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肖丽飞、值班律师谭浩卿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租用卖淫场所,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07332****;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97537****;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38****;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9张。

3.物证:手机4台、收款码6张、监控电脑1台、工号牌16个、公司规定1张,随案移送茶陵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证人:匡某某、罗某某、阮某某、李某乙、刘某乙、付某某、冯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寇某某、黄某某、晏某某、陈某丙、周某某。

6.起诉书2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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