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兵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滨”),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于1997年8月2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0年8月6日被假释,2013年5月1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兵团、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兵团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兵团从事先发现的**区**站混输线上的盗油卡子处连接管线,直通至自己位于东营市**区**路南约**米、**社区西约**米处院落内的地罐里,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在盗油院落内负责开阀门往地罐内放油、给原油加温、脱水,待原油满罐时通知刘兵团。2019年12月14日、15日、16日,被告人刘兵团先后三次驾驶无牌白色油罐车将盗窃原油运出销赃。同年12月17日被查获,现场扣押地罐内原油23.18吨,经化验,综合含水为24.49%;无牌白色油罐车内原油12.30吨,经化验,综合含水为18.31%,价值共计人民币99998.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兵团、李某某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从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99998.3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看守所;
2、被告人刘兵团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3、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7、律师会见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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