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8********,汉族,本科文化,系**支队**大队**,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二哥、二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包头市**建筑有限公司**,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国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佳春,曾用名王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王佳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王佳春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呼和浩特机场锅炉房院内,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拆除的锅炉房废旧物品的被害人连某某抓获,被害人连某某陈述了之前其伙同樊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盗窃三个电机、阀门变卖八、九百元的情况。被告人刘某某抓获被害人连某某后未向公安机关扭送,而是将被害人连某某带至机场锅炉房二楼被告人王佳春休息的办公室内进行控制,随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某、张国华到案发现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等人以丢失价值四、五十万元的物品为由,且以报警相要挟,向樊某某和被害人连某某、李某甲每人索要10万元赔偿款。
被告人张国华、刘某某趁樊某某去厕所时告诉樊某某可以不交10万元赔偿款,但不能将这个情况告诉被害人连某某和李某甲,樊某某需要配合他们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录制视频。被害人连某某、李某甲因害怕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等人报警而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并按捺手印,被告人刘某某录制了被害人连某某、李某甲及樊某某站在一起、由樊某某诵读“和解协议”的视频。
2019年7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佳春和被告人张国华的妻子赵某某带着被害人连某某的妻子赖某某驾车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机场路支行,赖某某将20万元转入赵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王佳春让赵某某将收到的20万元转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等合伙人开设在被告人刘某某妻子焦某某名下的公共收款账户中。2019年7月30日,经李某乙说情被告人冯某某、张国华等人退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剩余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王佳春已取得被害人连某某、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解协议、收款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王佳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王佳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秀玲
助理检察员:杨晓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张国华、王佳春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玖册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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