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六十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镇**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六十三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六十三伙同王某甲、包某甲等多人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子牙镇等地,抢劫、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后销赃。该过程中,被告人刘六十三负责在盗窃地点外围接应、放风。
2007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六十三伙同包某甲、王某甲、包某乙、包某丙、王某乙、齐某乙、齐某甲、齐某丙、高某某(以上均已判刑)、阿某甲、阿某乙、大林、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静海区梁头镇王庄子村刘某某的个体拆旧场,抢走废铜丝350公斤、黄铜块20公斤、锌件10公斤。经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22000元。
2007年3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六十三伙同包某甲、王某甲、包某乙、包某丙、王某乙、齐某乙、齐某甲、齐某丙、高某某(以上均已判刑)、阿某甲、阿某乙、大林、德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四人驾车到静海区子牙镇大邀铺村元某某的拆废场,采用在墙上挖洞进入的方式,盗走铜花线1000余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000元。
200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六十三伙同包某甲、王某甲、包某乙、包某丙、王某乙、齐某乙、齐某甲、齐某丙、高某某(以上均已判刑)、阿某甲、阿某乙、大林、德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四人驾车到静海区子牙镇大邀铺村邢某某拆废场,采用破坏铁丝网进入的方式,盗走烧线铜1300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500元。
2007年4月9日晚上,被告人刘六十三伙同王某甲、包某乙、齐某乙、齐某甲(以上均已判刑)、阿某甲、阿某乙、大林、德某某(另案处理)等8人驾车到静海区子牙镇大邀铺村方某某拆废场,采用在墙上挖洞进入的方式,盗走花线100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00元。
2020年3月9日凌晨4点许,被告人刘六十三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红绿蓝宾馆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六十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六十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六十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刘六十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六十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六十三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六十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刘六十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沈梅萱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六十三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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