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光勇,绰号“大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镇**村民委**村**号。2019年3月30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于文山州监狱。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6月23日押回再审,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刑)、丁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一起乘坐王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从文山市到麻栗坡县,在路上刘某某和几人商量到麻栗坡找越南卖淫女带到砚山县平远镇进行出卖。几人来到麻栗县玉尔贝路后,由刘某某下车到秦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以“包夜”外出嫖娼的名义将一名叫邓某某(音译)越南籍女子带出,之后王某某开车假装路过遇见熟人刘某某,捎带刘某某一段路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骗上车,当车辆行驶到麻栗坡城外时,邓某某察觉自己被骗后叫喊,刘某某语言对其威胁,并将邓某某的手机等随身物品抢走,将邓某某抱住坐在车辆后排中间位置,并叫丁某某、李某甲坐在后排两边,防止其跳车逃跑。之后四人驾车强行将邓某某带到砚山县平远镇“**宾馆”留宿。第二天早上,刘某某将邓某某带至“**宾馆”贩卖给李某乙组织卖淫,李某乙给其3000元钱。因邓某某和李某乙组织卖淫的卖淫女黄某某之前同在秦某某的店内卖淫,邓某某认出了黄某某,其便向黄某某借手机打电话给秦某某求救。2019年9月9日,秦某某到平远派出所报案,后平远派出所组织民警在平远镇“**宾馆”401房间将邓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迪
检察官助理:陈宝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