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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苗族,文盲,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红远村十四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溆浦县卢峰镇岩屋冲牛皮仓库旁一居民楼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检察官助理:夏细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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