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本院于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补查后重报。其间,2020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到凤阳县**镇**路翻墙进入居民李某甲家中,从其家中一楼大厅西边卧室床头柜等处共盗窃现金2500元后离开。
2.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到凤阳县**镇**路**加油站对面,从李某乙家后门进入房间后,在二楼南侧卧室衣橱抽屉中盗窃现金16万元。
3.2019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翻入凤阳县**镇**村居民王某某家中,意欲将停放在屋内的三轮电瓶车盗走,后发现三轮车电瓶坏了,遂将停放在屋内的两轮电瓶车上五块电瓶拆下安装在三轮车上,后将三轮车及拆下的四块废旧电瓶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1800.54元。
4.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凤阳县**镇街道翻窗进入金某某家中,从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项坠、一副黄金耳坠。后被告人刘某到**镇街道**路**黄金店,以88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黄金项链等物品出售。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黄金项链等首饰价值1314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取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发票、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罗某某、李某丙、魏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177445.4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补充材料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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