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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抢劫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

被告人刘某,男,自述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家庭详细地址及个人信息不祥。2011年6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4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用自己鼻血涂满面部在韦曲步行街北口**女装店门口,见两女店员张某某,赵某某站在店门口,先以乞讨方式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赵某某见状递给其5角钱,被告人刘某嫌少索要更大面值的,被害人赵某某不给,被告人刘某遂从身上掏出一把美工刀指向被害人赵某某,抢走赵某某人民币50元整,随后被告人刘某持刀指着被害人张某某进行威逼,抢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元整。作完案后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抢来的70元钱吞进肚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被告人刘某的骨龄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5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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