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夜,被告人刘俊某酒后到其大伯刘某兴的住处,趁被害人刘某兴熟睡之机,用事先购买的小刀数次划割刘某兴的脖子,被害人刘某兴被惊醒,刘俊某即随手捡拾砖头朝被害人的头部多次击打。二人争执过程中,刘俊某见刘某兴翻身面朝下时,又用剪刀、抓钩等朝其背部多次刺扎、殴打,致使刘某兴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兴系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10日下午,刘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俊某在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2、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俊某的供述,制作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登记表及提取的物证剪刀、抓钩等;
3、被害人刘某兴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5、证人刘某明、刘某曼、王某丽、蔡某玲、闫某洲、刘某明等人证言;
6、被告人刘俊某多次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某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广华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俊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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