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志锋,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口市**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口市龙华区**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显云,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春晓,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卢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侦办过程中,发现张某甲、张某乙等自境外购买成品油并与他人合谋走私入境的犯罪事实,张某乙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取保候审。张某乙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符某某、母亲蔡某某因张某乙与刘某同案原因,结识刘某及其弟弟刘某。刘某、刘某利用相识、同案及被取保候审一事,获取被害人符某某、蔡某某的信任,谎称有关系可以花钱帮张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或减刑事宜,并承诺事情办不成全额退款。符某某、蔡某某信以为真,同意支付办理张某乙取保候审或减刑事宜的相关费用。2018年12月12日,符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某名下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62145864800********)转账4万元,附言:**费用。2018年12月13日,符某某再次向刘某账户转账46万元,附言:**委托费。2018年12月19日,刘某安排刘某驾车前往洋浦,在苏某甲的陪同下,刘某在符某某家中拿走现金50万元。符某某前后给刘某、刘某共计100万元。刘某收钱后,按照刘某指示,将钱转至陈某某、苏某乙、许某某等人银行卡中,未将钱用于办理张某乙减刑事宜。因刘某迟迟未能帮助张某乙办理减刑事宜,符某某、蔡某某察觉异常后,在张某丙、罗某某等人陪同下,多次与刘某见面,并要求退回100万元。刘某先以正在办理为由、后以张某甲张某乙与其存在债务纠纷抵债为由拒绝符某某、蔡某某的退款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家属向被害人退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驻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符某某中国银行账号2662********银行流水明细、刘某账号为62145864800********的流水清单、陈某某账号为62145864808********的流水清单、苏某乙账号为36308214********的流水清单、符某某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丙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刘某某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关于电话号码的说明、刘某电话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涉案情况的说明、关于张某乙案律师聘请及存续情况说明、刘某某情况说明、关于接受“符某某被诈骗案”录音证据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录音文字整理、视频侦查卡口抓拍图像、视频侦查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苏某甲、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刘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公物证鉴子[2019]271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符某某、张某丙、罗某某、苏某甲的辨认笔录、张某丙声纹提取笔录、刘某声纹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符某某、证人张某丙提供的录音证据材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月武
检察官助理:符岳嵬
书 记 员:羊菊丽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刘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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