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刘佳佳,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3********,天津市**服务中心**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大厦**。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同年4月1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北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佳佳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告人刘佳佳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决定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人防工程建筑**中心(简称“**中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刘佳佳自2015年9月18日起任**部**。2015年间,**服务中心**部**戴某某(另案处理)争揽工程过程中,为使戴某某退出竞争,承诺付其好处费,后戴某某退出,该工程由刘佳佳承揽。2016年2月3日,刘佳佳给戴某某转帐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刘佳佳为在承揽工程、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6年3月、11月、2018年2月、3月,四次给予天津市津南区**办**科工作人员王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35万元、10万元、50万元,并按月为王某甲偿还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14.205317万元。
被告人刘佳佳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于2015年10月、2017年1月、2018年2月,三次给予天津市**办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30万元、75万元、15万元,并按月为王某乙偿还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10.56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佳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市河北区**销售中心等单位,向**中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3份,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348.664108万元;其下属王某丁(另案处理)在其许可下,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市蓟县**批发中心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18.13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佳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欣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佳佳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辩护人杨春耕,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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