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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同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隐瞒租车真实用途的情况下,与鹤山市**镇**汽车租赁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粤J****S本田思域小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106000元]。后刘某某伪造了该车的质押合同、转账记录、车主身份证等资料,于次日晚到中山市**镇将该车质押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借得31000元,后刘某某将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债务。

同年11月30日晚及12月1日晚,刘某某使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在鹤山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粤J****8马自达小车(经鉴定,价值126000元)、在鹤山市**镇**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粤J****9丰田雷凌小车(经鉴定,价值65000元),随后于12月1日当晚将上述两车再次质押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本田思域小车的车主信息不实,且刘某某无力归还借款,于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于12月2日凌晨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刘某某抓获。案发后,民警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口缴获上述三辆小车,并已分别发还给车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人李某丙、李某丁、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9.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在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5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扣押被告人刘某某的苹果手机一台,电子证据、GPS轨迹动图光盘共二张,均随案移送;其中苹果手机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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