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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人,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居委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昌泽,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上旬至2月28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王某甲(另案处理)以微信群方式招募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等十三名卖淫女及陈某乙(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三人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大酒店**楼**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刘某某根据王某甲的指示规定每位卖淫女的卖淫价位从800元至1400元不等,每次卖淫交易完成后卖淫女可以得到一半的酬金,并承诺每月给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三人3000元的工资。2019 年2月28日2时30分许,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大酒店**房内当场将同案犯陈某乙、王某乙、陈某丙和卖淫人员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等十三人抓获,从陈某乙处扣押到红色华为手机一部,从王某乙处扣押到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从陈某丙处扣押到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2.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等十三名等证人证言;

3.同案犯王某乙、陈某丙、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卖淫人员1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叁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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