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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3********,彝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乡科级副职,现任红河县**局**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住红河县**镇**街**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对刘某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侦查,同日决定交于我院第一检察部办理。我院第一检察部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起诉。本院第二检察部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被抽调至红河县**镇派出所工作,并担任派出所值班组组长,2017年6月28日,刘某作为值班组带班领导,在其安排值班组成员于红河县***查获一赌博窝点及一把射钉枪后,未积极履行侦查职责,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使得该起犯罪事实在2019年5月14日才进行立案侦查追究此案嫌疑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因该起违法犯罪事实未进行及时的调查与处理,给予马某某及其团伙在红河县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空间,并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犯罪事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恶势力犯罪团伙在2018年4月才得以进一步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任职文件、接警单、起诉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仅使得违法犯罪不能及时被追诉,还使恶势力团伙得以进一步发展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华

检察官助理:张思思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红河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7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材料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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