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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无业。因骗取他人财物,于2014年1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结识胡某某、戴某某时,谎称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公租房、廉租房等事务。戴某某、胡某某信以为真。

2019年1月至8月,经胡某某、戴某某介绍,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办理廉租房、公租房需要交纳手续费,并表示不久就能拿到廉租房、公租房的钥匙,在濂溪区**东路**茶楼等处骗取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虞某某、操惠、汪某某、尹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骗取的现金已被被告人刘某某挥霍。

2019年8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九江市浔阳区四码头**KTV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转账截图、收条、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虞某某、操惠、汪某某、尹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含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爱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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