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路**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售卖口罩能力下,利用网络在闲鱼APP、微信朋友圈内持续发布虚假售卖口罩消息,并先后骗取唐某某、卓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杜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许某某、普某某、赵某某等十五名被害人所付口罩款共计135649元,因被害人讨要或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退还部分被害人货款共计8199元。所收赃款被刘某用于赌博等进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等十五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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