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05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来到乐清市虹桥镇虹桥中路花园餐厅对面巷子里,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公司食堂门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的苹果手机经价格认定为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书、苹果销售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8份
3.逮捕证及通知书1份、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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