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居委会**路**号。2020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三次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镇**公寓*期*号铺门口,将被害人莫某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松吉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镇**广场**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的杂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镇**销售店对面马路边,将被害人莫某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的龙途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5月27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市场路段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上述赃物均无法核价。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蝶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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