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82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6日晚上,顾海洋通过王保保帮助,在**镇**村附近开设赌场,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等30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饶某某帮助抽水,王某丙负责摆牌,胡某某、朱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本场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
2.2019年3月27日,顾海洋在**镇**村附近一养鸡场开设赌场,组织王某乙、金某某、张某甲、王南南、谷某某等20余人赌博,顾海洋、被告人刘某抽水,王某丙摆牌。
3.2019年4月1日晚,顾海洋在关某某提供的位于**镇**村**庄一场地开设赌场,组织王某甲、赵某某、郜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等30余人赌博。饶某某、被告人刘某抽水,王某丙摆牌。被告人谢某某、张某乙向参赌人员金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本场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
4.2019年4月7日晚,顾海洋在孙疃镇四里村小丁家庄开设赌场,组织金某某、田某某、谷某某等30余人赌博。顾海洋、饶某某、被告人刘某抽水,王某丙摆牌。谢某某、张某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以顾海洋为首的犯罪集团进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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