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公诉刑诉[2019]104 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镇**村**号)。2009年5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行政拘留8日,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镇)。2004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志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2018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来柱,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2008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晓宣,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乡**村)。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行政拘留5日,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乡**自然村)。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胡志国、杨来柱、齐晓宣、岳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6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岳某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东围子“御花苑”饭店内相遇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岳某某被人拉离现场。岳某某离开后,刘某同与岳某某一同吃饭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因此事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刘某及与刘某一同吃饭的被告人杨来柱、齐晓宣与王某甲、张某甲互相厮打,后双方被人劝阻离开现场。之后刘某觉得自己被打气愤难平,便多次给岳某某打电话约架,最终双方相约在沽源县平定堡镇步行街北口处见面。之后刘某纠集被告人胡志国、杨来柱、齐晓宣及王保立携带砍刀、镐把等,岳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甲、及谷某某、王某丙、周某某、张某乙等人携带镐把、木棍等到步行街北口。双方见面后,刘某、胡志国持砍刀,杨来柱持镐把对岳某某、王某甲等人进行追打,岳某某等人见状向西逃散。期间,齐晓宣驾驶黑色红旗牌轿车对岳某某、王某甲等人进行追撞,谷某某在逃跑途中摔倒,刘某、胡志国持砍刀对倒地的谷某某进行砍打,杨来柱持镐把对谷某某进行殴打,致谷某某头部、臂部等多处部位受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谅解书等;
(二)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三)证人张某乙、周某某、白某某、王某丁等证言;
(四)被告人刘某、胡志国、杨来柱、齐晓宣、岳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供述与辩解;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七)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刻录的光盘一张;
(八)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胡志国、杨来柱、齐晓宣、岳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岳某某、胡志国、杨来柱、齐晓宣、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任源锦
检 察 员:李毓胜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岳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胡志国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杨来柱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祁晓宣现住河北省沽源县现**镇、王某甲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张某甲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王某乙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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