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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吴某某贩卖毒品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栋**房,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1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门**房,容留被告人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并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门**房,容留被告人吴某某及吸毒人员郭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2000元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各一小包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又将上述毒品以20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门**房容留被告人吴某某及吸毒人员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6月18日零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抓获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照片违法记录查询等书证、照片;2、证人魏某某、郭某某、钟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且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管理的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合并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军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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