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虚构自己的身份背景和资金实力,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在娄底市娄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社保、办理营业执照、拉人投资入股等为由,采取制作虚假收据、印章等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诈骗金额140.93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谎称在贵州六盘水**学院有合作项目,并承诺待其贵州项目回款后给被害人彭某甲钱,现正在娄底办学要求彭某甲投资,彭某甲信以为真将钱打给刘某,先后被骗23.8万元。
2.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上述理由,要求被害人陈某甲投资,同时还以帮助陈某甲母亲办理社保为由,随后请人按月汇款1420元至其提供的社保账户等方式,共计诈骗陈某甲47.511万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以给被害人陈某乙办理培训学校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许可证为由,诈骗陈陈某乙5万元。
4.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谎称帮助被害人彭某乙的亲属廖某某等人办理社保,制作虚假的“**学院”社保花名册并加盖虚假的“湖南省**厅”印章,开具了加盖有虚假的“湖南**学院”印章的社保收据,诈骗彭某乙等人共计25.62万元。
5.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低价购买宝马汽车、帮助其亲属办理社保、谎称借款三百万元给其并要求支付税金21万元等各种理由,共计诈骗张某某等人39万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娄底市娄某某**茶楼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还了价值2.0457万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1.5万元的本田雅阁汽车一台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罗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陈某甲、彭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与共同作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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