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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代金、刘某某盗窃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代金,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1988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年8月被保外就医,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收监,1999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广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广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9001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组。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苍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代金、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代金与被告人刘某某从广汉一起来到苍溪县城。在苍溪县人民医院外,被告人刘某某放风,被告人刘代金开锁,盗窃架子摩托车一辆。当日下午,在苍溪县凯旋丽都小区,被告人刘某某放风,被告人刘代金开锁,盗窃摩托车一辆。随后,二人各骑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从苍溪县城返回广汉市老家。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应被告人刘代金的邀约来到苍溪县城。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苍溪县城广明国际二期建筑工地外盗窃架子摩托车一辆。中午1时许,被告人刘代金将盗窃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并由其放风,自己动手开锁,在苍溪县城滨江路鸣悦城建筑工地外盗窃架子摩托车一辆。随后,二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苍溪县城向广汉市老家返程。途径梓潼县地界时,被告人刘代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见状弃车逃回老家。

经鉴定,被告人刘代金、刘某某盗窃的四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405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交通事故中扣押的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材料复印件、被盗车辆登记证、合格证、通话详单等书证;

3. 证人贾某某、姜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何某某、姜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刘代金、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辨认等笔录;

8. 讯问录音录像、辨认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金、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56.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代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代金、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代金现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

**号,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补充证据2份,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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