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 月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从绵竹市汉旺方向经德茂路逆向往绵竹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旺镇凌法村6组路段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0日死亡。经绵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复合型损伤死亡,2018年12月19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进美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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