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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号。201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盗取网吧电脑器材销赃牟利,经事先预谋、踩点、准备作案工具后,于2020年1月7日19时许,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号“**网吧”**号机位上网至次日凌晨2时许,趁网吧内人少之际,用老虎钳扭开28号机位的电脑主机箱、采用连通网吧电源正负极造成整个网吧断电后,趁黑将28号机位的电脑主机盗走,随后于2020年1月8日7时许,将其盗得的电脑主机配件转手卖出获利1400元。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案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4月16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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