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日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日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因缺钱使用,三人便商量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到租赁公司租车变卖。2019年9月13日,刘某某、陈某甲利用何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到仁某某垒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为贵C8****的黑色别克牌轿车开到遵义,刘某某、何某某、陈某甲三人在遵义市大润发停车场将安装在车上的GPS定位器拆掉,2019年9月21日何某某将该车开到遵义市城南加油站旁一修车厂,将车身颜色黑色改为红色准备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人以虚假手续租赁的别克轿车价值79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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