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9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租住咸安区**路**湾** 号。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镇**大道**号被害人甘某某经营的**建材店,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620余元。
2、2019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路**医院对面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店,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发现无可盗物品而离开。
3、2019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商业街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1条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1条黄鹤楼奇景香烟及6包黄鹤楼、利群香烟。被告人刘某某将盗取的2条黄鹤楼香烟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咸安区**街“**商行”老板余某某。
4、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路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祖传按摩店,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发现无可盗物品而离开。
5、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街**城对面被害人伍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发现店内有人而逃跑。
6、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路**号石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50余元、香烟20余包。
7、2019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镇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平价副食店,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1250余元现金、1条黄鹤楼硬珍香烟、3条黄鹤楼硬红楼香烟、4条黄鹤楼软蓝楼香烟、3包黄鹤楼硬珍香烟。当天被告人刘某某将盗取的8条香烟出售,获赃款1500元。
8、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路被害人彭某某经营**惠民超市,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16包黄鹤楼、利群、王冠雪茄香烟。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租房扣押了1包利群楼外楼香烟、2包黄鹤楼奇景香烟、2包黄鹤楼雪之景3号香烟、1包王冠雪茄香烟。
9、2019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镇**街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12卷4平方铜芯电缆线、2卷6平方铜芯电缆线、8卷2.5平方铜芯电缆线、6卷1.5平方铜芯电缆线。盗走的28卷电缆线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44元。
10、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咸安区**镇**街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强行拉开卷闸门准备实施盗窃,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唐某某、袁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石某某、孙某某、彭某某、胡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