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曾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达州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曾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因为没钱商量找钱用。被告人刘某提出砸车窗偷车内的东西,被告人曾某某与杨某某都同意。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看人望风,被告人刘某携带电筒、螺丝刀、水泥钉等工具砸烂车窗玻璃,再翻窗进入车内窃取财物,造成损失共计569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在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运管所楼下坝子,由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看人望风,被告人刘某用携带的工具先后砸烂川X5****的东南牌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川XH****的上汽大通牌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川XG****的大众牌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再翻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并将川X3****车内的8瓶红牛饮料、一袋零食小吃盗走。

2、2020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在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上甲御城后门附近,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看人望风,被告人刘某用工具先后砸烂川XD****的东风日产牌车左后车窗玻璃、川XF****的吉利牌越野车右后窗玻璃、粤SF****的东风风神牌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川X9****的别克牌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川XG****的哈佛牌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川XJ****白色大众车的玻璃,再翻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并将粤SF****车内的60余元现金、1包价值22元玉溪香烟,川X8****车内的2包硬中华香烟盗走,约价值190余元。

3、2020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在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政务服务中心附近,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看人望风,被告人刘某用工具先后砸烂川XG****的别克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渝AS****的东风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川XK****的吉利牌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粤PQ****的纳智捷牌越野车右车窗玻璃、川XL****的长安牌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再翻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并将川XL****车内8包利群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1包南京香烟盗走,约价值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车辆修理凭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刘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庆华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