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在与被害人王某某(女,37岁,北京市人)交往期间,以“捞人”、处理英国房产需要缴税、给付配偶补偿费等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人民币36.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等8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号;
2、预审案卷9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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