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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交其盗窃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刘交其,曾用名刘角齐林、刘脐林,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石拐区,捕前住包头市石拐区****号。2018年8月13日,因殴打他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99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交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交其在包头市东河区**工地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寇某某的vivo牌x9s型手机一部,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0元;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交其在包头市东河区**工地宿舍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一部。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抓捕经过;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寇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交其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交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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