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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4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9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7********,汉族,群众,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从徐州淮西客运站乘车来到淮北东山客运站,下车后其打车至淮北市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天傍晚,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小区**栋**单元**室,敲门确定房间内无人后,采用技术性开锁的的方式,使用锡纸开锁工具打开了房门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的房间,盗窃徐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金项链、金戒指和挂坠等黄金首饰,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将盗取首饰卖于路人,共计获得1万余元,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其中三条黄金项链、一枚钻至尊铂金戒指、三个老凤祥黄金挂坠认定价格共计23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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