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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底期间,通过QQ虚构苏州**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员张某某和行政部人员王某某,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多次骗取订购的模具,价值人民币28545元。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以虚构的张某某和王某某名义,先后以打点费、材料费等为名,通过QQ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合计87618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116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聊天记录、QQ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丁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  娜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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