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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五洲贩卖毒品、郭海彬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五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海彬,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五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海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五洲在本市白某某黄石街江夏北一路二巷4号附近,以人民币279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93.36克)给被告人郭海彬,后刘五洲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海彬在本市白某某黄石街江景花园门口,因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其住处**花园**栋**座**房,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包。经称量,上述16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05.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刘五洲、郭海彬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五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海彬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五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五洲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对郭海彬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五洲、郭海彬现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七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5.76克,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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