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帮忙办低保、办廉租房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梁某某7万元,骗取周某某3.6万余元,骗取殷某某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志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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